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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内蒙古要闻及抗击新冠肺炎快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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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增死亡病例1例,现存确诊病例20例

年3月2日7时至3日8时,内蒙古自治区报告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新增出院确诊病例3例,新增死亡病例1例。
  

新增出院确诊病例3例为包头市土右旗2例、通辽市的霍林郭勒市1例;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例危重病例死亡。
  

截至3月3日8时,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75例,现存确诊病例20例,确诊病例出院54例,死亡病例1例,疑似病例出院8例,重症病例1例,危重病例2例。
  

其中,现存确诊病例20例为:

1.锡林郭勒盟6例(锡林浩特市2例、多伦县4例)

2.包头市3例(土默特右旗2例、昆都仑区1例)

3.呼和浩特市3例(玉泉区2例、赛罕区1例)

4.通辽市的霍林郭勒市3例

5.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2例

6.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1例

7.乌兰察布市化德县1例

8.赤峰市翁牛特旗1例
  

确诊病例出院54例为:

1.鄂尔多斯市10例(东胜区1例、鄂托克前旗1例、达拉特旗8例)

2.包头市8例(昆都仑区2例、东河区1例、土右旗5例)

3.赤峰市8例(松山区2例、元宝山区2例、红山区1例、林西县1例、翁牛特旗2例)

4.巴彦淖尔市7例(乌拉特中旗4例、五原县2例、临河区1例)

5.呼伦贝尔市5例(满洲里市1例、牙克石市1例、莫力达瓦旗3例)

6.呼和浩特市4例(新城区2例、玉泉区1例、回民区1例)

7.通辽市4例(经济开发区1例、霍林郭勒市3例)

8.锡林郭勒盟3例(锡林浩特市2例、二连浩特市1例)

9.乌海市海勃湾区2例

10.乌兰察布市2例(四子王旗1例、化德县1例)

11.兴安盟乌兰浩特市1例
  

疑似病例出院8例(呼和浩特市回民区1例,锡林郭勒盟多伦县1例,通辽市的霍林郭勒市1例、库伦旗1例,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3例、海拉尔区1例)
  

重症病例1例(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1例);危重病例2例(包头市昆都仑区1例、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1例)。 

疑似病例2例(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1例、包头市土默特右旗1例)。医院接受隔离治疗。目前,尚在接受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人。当日解除医学观察2人。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工作正在按照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紧张有序的推进落实中。

包头市第7、8例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

3月2日,经自治区和包头市两级专家组会诊,包头市第7、8例确诊患者治愈出院。两名患者都是土右旗确诊病例,于2月5医院确诊并住院治疗。经过医护人员26天精准化、个体化治疗,采取中西医联合治疗与心理疏导相结合的治疗措施,取得了很好的疗效。(记者吕学先)

通辽市第3例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

2月29日下午4时,通辽市第3例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该患者于2月16日医院,17日核酸检测呈阳性,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经过治疗,该患者临床症状消失,连续2次核酸检测呈阴性,2月29日上午,经自治区和市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确认,该患者符合出院标准。

患者出院后,将转至霍林郭勒市进行为期14天的医学观察。至此,通辽市已治愈出院3例患者。(记者郭洪申)

严而又严!内蒙古升级“一老一小”等服务机构防控体系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针对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等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密集、环境封闭,相关服务对象自身防护能力弱,防输入压力大的实际,从即日起将疫情防控措施提档升级,严而又严防感染、细而又细防输入、实而又实强保障促落实,筑牢病毒“防火墙”,把住机构“安全门”,确保民政“一老一小”等服务机构绝对安全。

3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严而又严防感染方面,全区所有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严格实行封闭管理,不接待亲属等外来人员走访、探视、慰问,服务对象不得外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服务机构;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勤杂人员的防护管理,相关人员一律在机构内留宿。封闭管理的民政服务机构,实行工作人员大轮岗制度。上岗前要在机构内隔离区或集中隔离点集中备岗隔离14天无异常后,再进入工作岗位14天,下岗后休息14天;在机构内隔离备岗工作人员的起居生活要相对独立,备岗期间不得与机构内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交叉接触;民政服务机构内为备岗和隔离观察对象提供食宿、卫生等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为机构内其他服务对象提供服务,避免交叉感染;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严格实行门诊部与住院部隔离,住院部封闭管理。门诊部与住院部医护人员不得交叉使用;殡葬服务机构在保障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暂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外,继续执行暂停开展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的规定。严格做好殡葬服务机构(场所)的消毒和工作人员、丧属人员的防护工作。对于新冠肺炎患者遗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及时进行卫生处理,就近安排火化;严格落实养老、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精神卫生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殡葬服务机构等疫情防控指南、技术方案和工作规范;严格落实“四早”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保障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细而又细防输入方面,民政服务机构中在家休整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与外界接触和参加任何形式的聚会聚餐活动;返岗工作人员和确需外出采购、办事的管理服务人员返院后,严格执行隔离观察14天的规定并独立起居生活,不得接触机构内服务对象;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入住或因外出就医等原因返回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儿童、精神病患者,要严格执行体温检测正常、经卫生部门核酸检测、CT检查正常,单独隔离14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生活区;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应救尽救”要求,对于有临时住宿需求的求助人员,严格执行体温检测后,及时收住并安排在独立区域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对于观察期未满要求离站的受助人员,要及时安排核酸检测,确定其未感染后按规定办理离站。对于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已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救助。

在实而又实强保障促落实方面,对于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因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要组织开展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协调各方力量加大对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等人员密集型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加大防疫物资、技术和人员以及生活物资供应的保障力度;压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机构法人主体责任。加大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部门联动暗访检查力度,对全区所有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等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精细排查检查,做到不漏一处、不落一人,不留死角,确保各项防控管理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坚决防止外部传染源输入,确保全区民政服务机构“零感染”。(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刘晓君)

内蒙古17.1万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待就业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了解到,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大约为13.4万人,另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数据,年内蒙古需要就业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总量达17.1万人,2项数据均创下历史新高。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产生了需求总量减少、就业竞争难度增加、就业期延长的问题。对此,内蒙古将采取多项措施应对,保障毕业生就业。

据介绍,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市场造成了比较大的冲击,但是也应该看到,新动能的发展和传统动能的改造升级实际上依然是蕴藏着大量的就业机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将主动对接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重要行业、重大工程创造的就业岗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毕业生积极就业。

内蒙古将继续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也将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社区民生、人才储备等基层就业牵引项目。同时,还将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全力落实应届公费师范生入编入岗,尽最大努力保障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教育战线中。与此同时,内蒙古将努力扩大毕业生入伍参军总量。教育部门将积极配合自治区兵役部门,进一步在精准动员、征集使用、就业等方面下功夫,更大力度鼓励毕业生参军入伍。

自治区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主任王俊威表示,高校一方面要集聚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要全面掌握毕业生思想和健康状况,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帮助毕业生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引导毕业生建立积极的求职心态。广大毕业生们要做好打“硬仗”的准备,无论是考研、创业还是求职,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要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良好的心态尽早投入到各项就业活动中。(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王树天)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呼和浩特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3月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印发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告知书》,内容包括租赁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租赁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流动人口和出入小区管理、报送方式和内容、法律责任5个方面。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担以下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及时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报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人为从疫情高发地区来呼人员的,出租人应立即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三)告知、督促、协助承租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租赁关系变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发生变化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租赁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

(一)出示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对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的、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流动人口和出入小区管理方面,要求所有人员出入所在居住小区的,要按照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扫描小区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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