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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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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鉴于疫情国际流行态势,国内部分省份本土疫情风险状况和新冠肺炎流行病学新情况,为精准做好输入性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通知》(内防指发〔〕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管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传播扩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境外来返我市人员管理根据内防指发〔〕82号文件要求,所有入境人员(包括经区内口岸和区外口岸入境)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人员,一律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一)从国际航班分流呼和浩特人员和从满洲里口岸等区内口岸入境人员。在呼和浩特、满洲里等入境地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后,凡目的地为我市的,入境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手递手”移交的方式进行人员移交。从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场站移交的人员,社会管控工作组和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要压实派驻各交通场站工作组责任,具体落实我市各交通场站的人员移交工作,由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安排符合要求的工作车辆和工作人员实施转送。入境地指挥部要求确须赴当地接返我市的人员,由社会管控工作组和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安排符合要求的工作车辆和工作人员实施接返。社会管控工作组、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要及时掌握信息并共享共用,人员信息要实时推送至各苏木镇场、街道,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要与被转送人员所在社区、嘎查、分场共同落实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管控措施,确保人员移交、核查、转送、隔离等程序严丝合缝、闭环管控。(二)从区外口岸入境来返我市人员。经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场站进入我市的,由社会管控工作组和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派驻各交通场站工作组核实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等相关信息,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如在抵达锡市前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的,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对其再进行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与人员所在社区、嘎查、分场共同落实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管控措施。未经各交通场站进入我市的,须主动如实向住址(包括租住房屋、宿舍公寓、宾馆旅店)所在社区、嘎查、分场和单位报告,社区、嘎查、分场要立即向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卫健委)报告,由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核实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等相关信息,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如在抵达锡市前完成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的,需要再进行“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对瞒报、谎报的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二、加强湖北省和武汉市来返我市人员管理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来返我市人员,在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后疫情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内防指发〔〕78号)和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40号公告要求的基础上,再增加1次血清抗体检测。三、加强从重点地区来返我市人员管理凡是从目前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道里区、呼兰区、阿城区、木兰县和牡丹江市绥芬河市、西安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越秀区,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区(根据情况动态调整)进入我市的人员,在严格落实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40号公告中“六个一律”措施基础上,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具体实施分情形参照境外来返人员管控措施管理。对黑龙江省目前疫情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其他地区来返我市人员,严格落实“五个一律”管控措施,即:对排查对象一律发放健康告知书、一律开展健康状况问诊、一律验证健康通行码信息、一律进行核酸检测、一律纳入社区管理,并采取居家隔离观察14天措施。四、加强社会面管控和流动人员管理(一)社会管控工作组、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组、企业防控工作组、学校防控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相关经营主体、用工企业、活动主办单位、学校落实“首报”责任,发现从境外和上述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的重点地区来返我市且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人员,应立即报告社区、嘎查、分场和辖区派出所,并由社会管控工作组、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落实后续核查、转送、检测、隔离等管控措施。(二)从境外和上述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的重点地区来返我市人员,在我市租住房屋、居住集体宿舍、投靠亲友借宿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以及被投靠家庭要按照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24号公告要求,向社区、嘎查、分场、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来返人员未主动申报或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以及被投靠家庭知情不报、瞒报、谎报、漏报的,拒不配合检测、隔离等管控措施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企业防控工作组、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组、社会管控工作组要加强超市、商场、药店、餐饮等经营门店和出租车、公交车、物流运输、快递外卖、建筑施工等行业的防疫工作,严格执行“测温扫码”要求和防疫消杀制度,督促入店者做好个人防护,特别是药店要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执行实名制登记并引导患者及时就诊。对经营者及员工实行健康监测,上述地区来返人员未解除管控措施前不得上岗复工;凡是有境外和上述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的重点地区运输行程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及随乘人员必须提供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等相关有效证明,所属企业、收货方在交货前必须向所在社区、嘎查、分场报告情况,由社区、嘎查、分场报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卫健委)核实相关信息并落实后续核查、转送、检测、隔离等管控措施。(四)卫生医疗防疫工作组要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进一步加强集中隔离场所的卫生防疫和集中隔离人员的安全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好集中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健康监测、人文关怀、心理援助等方面工作。企业防控工作组、复工复产工作组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对员工的健康管理职责,使用从境外和上述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的重点地区来返人员的企业,通知员工返锡前进行相关检测并提供证明,抵锡后按照我市疫情防控规定,接受核查、检测、隔离等管控措施,配合社区、嘎查、分场做好员工的后续健康管理工作。(五)宣传引导工作组和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引导干部群众持续加强个人防护意识,建议近期不要前往境外和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要按照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41号公告要求,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监督,进一步筑牢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全市所有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有关要求,在“五一”期间,如有外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由单位上报督察检查工作组备案。督察检查工作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此前有关公告、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锡林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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