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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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30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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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10月4日6时10分,镶黄旗网通十字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白色SUV与一辆黑色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

案例分析:视频中我们能看到当时正是早晨6时左右,交通流较小的时候,路口4个方向的信号灯都闪烁的黄灯,示意过往车辆在通过交通路口时应减速慢行。此次事故白色SUV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占用直行右转车道,通过时已经发现右方有来车,但没有选择停车避让,而是继续行驶并向左侧打方向,这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有,白色SUV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在没有与对方车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擅自将事故现场移动,这也是不对的。

案例提示:本次事故发生在早晨车流量较小的时候,道路四个方向都闪黄灯,过往车辆应遵守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在通过路口时,如双方交叉通行都是直行的情况下依然是遵循右方车辆先行的原则。

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的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但是如果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即行撤离现场,但视频中双方明显没有协商,因此白色SUV的驾驶人的行为是不对的。

(五)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引发事故!

年9月15日12时许,在张某驾驶蒙HY57XX号小型轿车沿侍郎城大街由北向南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及无牌照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1.张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赵某某无责任。

(六)年6月30日17时50分许,阿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郭某某驾驶蒙H1****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锡林浩特市那达医院门前便道内相撞,造成阿某某身体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据调查后得出:阿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多发路段曝光:

1.s省道公里至公里,锡林浩特市辖区,此处为长下坡路段,易发生事故。

2.G国道97公里加米,多伦县辖区,此处为道路路口,缺失隔离带。

3.G国道98公里加米,多伦县辖区,此处为道路路口,缺失隔离带。

4.S省道公里,白旗辖区,此处为交叉路口,附近有村庄,车流量较大。

5.S省道公里,白旗辖区,此处为下坡、交叉路口隐患,视距不良,对会车、超车存在安全隐患。

三、高危企业曝光:

内蒙古呼运(集团)二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所属车辆于年1月19日在锡林郭勒锡林浩特市境内S省道公里加米处发生一起单方翻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名蒙古国国籍公民、1名中国国籍公民受伤。

锡林郭勒盟交管支队已经要求内蒙古呼运(集团)二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清理名下车辆存在的交通违法,并主动配合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原标题:《锡林郭勒盟交管支队“五大曝光行动”新闻通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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